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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付东升与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升,张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078号原告:付东升,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军涛,男,1972年11年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付东升与被告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付东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东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