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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冰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冰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9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冰倩,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李宏、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冰倩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冰倩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魏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周冰倩以帮被害人操某介绍男友为名,将本人的QQ号XXXXXXXXXX告知操某并谎称是初中同学俞某某的QQ号。周冰倩利用QQ网络聊天软件,冒充俞某某与操某在网上频繁聊天,使操某误以为已与对方建立了恋爱关系。继而,周冰倩在QQ聊天中虚构俞某某家中有事需要用钱或借款等多种理由,于2013年至2014年间,骗得操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10月、11月、2016年3月,被告人周冰倩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分别骗得操某人民币6,000元、31,200元、7,800元,上述赃款已被周冰倩花用殆尽。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5月6日在河北省邯郸市三陵乡工程村将被告人周冰倩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冰倩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冰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操某的陈述,证人俞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周冰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冰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冰倩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周冰倩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冰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雄白审 判 员  孙攀峰人民陪审员  叶祥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