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秋招与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招,谢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4民初798号原告:杨秋招,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谢昌荣,男,成年,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杨秋招与被告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秋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昌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秋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按2分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整,原告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由被告亲笔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执存,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在被告发工资的每月15号还款3000元,以此类推,至还清8万元为止。还款期限到后,原告曾多次催取过借款,但被告却至今都未将借款归还给原告,而被告一直有能力自家建房。被告谢昌荣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谢昌荣尚欠原告杨秋招借款8万元,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杨秋招执存,借条载明:“今借到杨秋招人民币捌亻万元正计人民币捌万×仟×佰×拾×元×角¥80000元此据经手人:谢昌荣(捺手印)15年2月9日”。借条出具后,被告谢昌荣归还原告杨秋招借款本金2800元,剩余借款本金77200元,经原告杨秋招催取,被告谢昌荣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经催告后未予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归还2800元,但认为时间太久了该2800应为被告向其支付的利息,因原、被告并未对该笔借款约定计息,因此该2800元应为被告归还的借款本金。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借款利息方面,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该笔借款应计算利息和借款期限,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谢昌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昌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秋招借款本金77200元;二、驳回原告杨秋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谢昌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寄语】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秉守的处世准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