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贵明与牛连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明,牛连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222号原告冯贵明,农民。被告牛连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贵明诉被告牛连珍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贵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贵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由原告冯贵明负担。审判长 袁玉明审判员 郝利琴审判员 牛爱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峰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