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贵明与牛连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明,牛连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222号原告冯贵明,农民。被告牛连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贵明诉被告牛连珍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贵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贵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由原告冯贵明负担。审判长  袁玉明审判员  郝利琴审判员  牛爱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峰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