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韦红义、郑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红义,郑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刑初42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红义,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以那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郑燕,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文盲,务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红义、郑燕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冰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红义、郑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韦红义、郑燕经策划后,来到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西湖×号被害人罗某的住处,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二楼,撬开房门,盗走其现金42200元(人民币,下同)以及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手链、黄金戒指等,经鉴定,上述黄金首饰价值计76853元。案发后,被告人韦红义、郑燕于同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现金38313元以及全部黄金首饰被公安机关提取并扣押,后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红义、郑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罗某、姚某的陈述、福建省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报告、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及赃款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红义、郑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1190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韦红义、郑燕共同策划、分工配合、着手实施,故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红义、郑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款赃物被大部分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红义、���燕分别因犯盗窃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二被告人均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韦红义、郑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红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现金人民币3887元,退还被害人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 丹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