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2民初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蒙海尧诉被告刘锦新、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海尧,刘锦新,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552号之一原告蒙海尧,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代理人耿军,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宽,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刘锦新,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唐路二建办公综合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36082。法定代表人刘炳兴。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蒙海尧诉被告刘锦新、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莫营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本案被告刘锦新现在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10月21日,原告蒙海尧以被告刘锦新已经支付劳务款7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蒙海尧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海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海尧负担。审 判 长 莫营和审 判 员 费树燕人民陪审员 高厚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代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