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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298号原告常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6号。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