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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立爽与陈雪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陈雪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466号原告张立爽,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榆树市,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王东辉,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陈雪淑,女,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陈雪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立爽于2016年10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原告张立爽负担。审 判 长  杨红瑞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