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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0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04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新,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蕾。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辅基,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计,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宇与李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504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柴桂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市区建设路北侧粮食局家属楼住宅楼2-203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审理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柴桂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市区建设路北侧粮食局家属楼住宅楼2-203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瑞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