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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冯永珍与刘玉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永珍,刘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珍,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珍,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租住叶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冯永珍与被上诉人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冯永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冯永珍负担225元,退上诉人冯永珍225元。审 判 长  蒲光明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