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长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东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426号原告: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仙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99639497。法定代表人:袁茂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东,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庭审后,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设计费15000元,双方因设计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归���消灭。原告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