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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5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负责人:马政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阳,男,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商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被告: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园区。法定代表人:金跃明。被告:吴新军,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横店镇禹山社区建新***号,身份证号3307241971********。被告:楼园花,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横店镇禹山社区建新***号,身份证号3307271973********。被告:金跃明,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牛青塘,身份证号3307251983********。被告:丁晓青,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牛青塘,身份证号330725198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为193148.24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日止);2、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吴新军、楼园花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以该二被告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解放路16-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第121452号至12146;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1-3384号至第1-3389号)为原告对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自即日起3年内、最高余额1535万元内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吴新军、楼园花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以该二被告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路世纪花园D2-7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4)第3-40)为原告对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自即日起3年内、最高余额828万元内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各1份、补充协议2份,约定了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执行年利率7.275%、逾期利率上浮50%、按月付息、由被告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等事宜。原告依约放贷后,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结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93148.2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为193148.24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吴新军、楼园花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解放路16-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第121452号至12146;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1-3384号至第1-3389号)在最高债权数额1535万元范围内、对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路世纪花园D2-7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4)第3-40)在最高债权数额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实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吴新军、楼园花有权向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创亿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吴新军、楼园花、金跃明、丁晓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