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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勇 诈骗、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15号罪犯张勇,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因余漏罪,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3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5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勇于2010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分别在新乡县小冀镇、新乡市光彩大市场以跑业务为名租用他人轿车两辆,后用户伪造身份证抵押该两辆车,分别获押金11万元和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勇退赃25000元;2009年11月至12月间,以签订租赁汽车合同的方式从新乡市中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租赁别克凯越、别克君威汽车各一辆,后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给他人,案发后,赃车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单位。被告人张勇系主犯。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