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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营业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1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营业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符宁,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营业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新北区南博湾花园10幢13-120号门前公共场地进行擅自堆放物料(快递,面积约为4平方米)的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6]第003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营业部作出罚款500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6]第003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6]第003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营业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琪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卫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