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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晨与英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晨,英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关晨,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英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西口102号2号楼二层231,注册号110107017319937。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关于关晨与英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英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9836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英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