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成荣与被告呼李慧、崔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呼某某,崔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671号原告杜某某,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呼某某,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崔某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呼某某、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