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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007号原告:顾某。被告:张某。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原告顾某已交纳),由原告顾某负担2150元。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