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鲍孝浩、陈绍骏与山东省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孝浩,陈绍骏,山东省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908号原告:鲍孝浩,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绍骏,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省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有星,经理。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谦友,总经理。原告鲍孝浩、陈绍骏与被告山东省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鲍孝浩、陈绍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鲍孝浩、陈绍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