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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树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树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124号罪犯赵树柱,化名陈延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晋市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树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晋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08年1月2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5月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赵树柱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机修工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4月、2016年4月二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4年12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五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树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树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