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后抚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且被执行人杨小洪已经履行完毕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给付鲁某甲生活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皓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