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245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0134512J。法定代表人:赵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辉,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