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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行审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13行审98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东三里19-21号。法定代表人戴运动,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燕彬,系该局职员。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厦门小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厦翔城执【2015】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决定:“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46平方米,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厦翔城执【2015】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又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晓华审判员  蔡玉桂审判员  邓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水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