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行审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13行审98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东三里19-21号。法定代表人戴运动,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燕彬,系该局职员。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厦门小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厦翔城执【2015】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决定:“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46平方米,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厦翔城执【2015】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又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晓华审判员 蔡玉桂审判员 邓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水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