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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杨春杏与陈玉保、卫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杏,陈玉保,卫金萍,周军,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704号原告:杨春杏,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保,男,19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卫金萍,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周军。被告: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市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3000060469。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义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春杏诉被告陈玉保、卫金萍、周军、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春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杏撤回对被告陈玉保、卫金萍、周军、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71元由原���杨春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劭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