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民初50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晓光诉浙江和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光,浙江和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0214号原告:郭晓光,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碧大厦203室。法定代表人:杜永江。原告郭晓光与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晓光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晓光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巫 霁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