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智信与林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信,林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523号原告:陈智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度,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瑜。原告陈智信与被告林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智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陈智信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