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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字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张某财产折价款等计1024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字19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陈友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建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