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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魏凤钦与黄庆维、容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钦,黄庆维,容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005号原告:魏凤钦,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庆维,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容小飞,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魏凤钦与被告黄庆维、容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魏凤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凤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凤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魏凤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