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9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黄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胜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91民初110号原告: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法定代表人:姜小泉,系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然,男,系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黄胜华,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原告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洪江区交警队)与被告黄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洪江区交警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江区交警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原告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康代理审判员 夏丽琴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