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行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巢伟成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巢伟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巢伟成,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邢铁军,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成。再审申请人巢伟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下简称松江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4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巢伟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松江公安分局提供的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不具有真实性,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故也应当公开。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松江公安分局提交意见称,其已在一、二审中将《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原件及上述人员基本信息原件等材料出示至法庭,限于上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故而对巢伟成提供的系覆盖上述信息的复印件;其提供的涉案火灾事故认定报告、现场照片等信息,已充分证明该事故不属于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故请求驳回巢伟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巢伟成于2015年3月18日向松江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2015年3月3日上午松江区叶榭镇孟溪路敬老院内接报实际案由为着火、侵权的110接处警回执单和处理结果的信息。松江公安分局认为巢伟成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同月23日告知巢伟成进行补正。巢伟成提交补正材料后,松江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6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答复期限,次日告知巢伟成延期到同年5月14日前予以答复。期间,松江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向涉案火灾报警人高某、冯某发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高某、冯某分别于同月10日、30日答复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理由是涉及个人信息。同年5月11日,松江公安分局认为巢伟成所申请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故在征求相关人意见后,针对申请人的两项申请,分别作出了编号:沪公松[2015]第XXXXXXXX-1号《告知书》、第XXXXXXXX-2号《告知书》,认为巢伟成申请的110接处警回执单和处理结果的信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个人隐私,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被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权利人意见征询单》、沪公松[2015]第XXXXXXXX-1号、第XXXXXXXX-2号《告知书》等证据证明,其认定巢伟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经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巢伟成对《权利人意见征询单》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对此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松江公安分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巢伟成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并告知其补正。巢伟成提交补正材料后,松江公安分局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认定巢伟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并作出被诉告知书予以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但是,巢伟成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巢伟成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巢伟成的诉讼请求尚无不当。综上所述,巢伟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巢伟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