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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鹤与李威、李凤琴、薛明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李威,李凤琴,薛明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54号原告王鹤,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周慧纯,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威,住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街道。被告李凤琴,住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委。委托代理人李宗芹,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明成,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诉被告李威、李凤琴、薛明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