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承德天达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天达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566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穆桂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峰,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承德天达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邢冰,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承德天达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承德天达彩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承德天达彩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鑫汇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