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7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白太华与重庆肯顿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太华,重庆肯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太华,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肯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1215。法定代表人:邓孝梅,执行董事。上诉人白太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肯顿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白太华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白太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白太华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白太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