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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鑫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张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鑫鑫,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执4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张鑫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鑫鑫的银行存款105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执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