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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德乐与马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乐,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强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强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