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民初1451号(根据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文号裁判文书不予互联网公布)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肖新国,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被告:魏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肖新国,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阳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