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8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义、吕素琴、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伏家沟东山建筑石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义,吕素琴,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伏家沟东山建筑石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726号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640670-0。法定代表人:隋喜民,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英明、张越,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义,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吕素琴,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伏家沟东山建筑石矿,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投资人:王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义、吕素琴、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伏家沟东山建筑石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0元,由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人民陪审员 刘双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