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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任万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万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487号原告:任万振,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主要负责人:吴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万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万振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万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任万振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