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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与张俊伟、伊宏奋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张俊伟,伊宏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地址和林县城关镇呼清路东14号。被执行人张俊伟。委托代理人盛渊,律师被执行人伊宏奋。委托代理人黄信,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俊伟、伊宏奋借款合同一案中的(2016)内01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