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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进与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286号原告:刘进。被告: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侯传贵,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进与被告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曹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