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友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友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126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凤岭南路1号南宁市青秀区风景区综合停车场“邕州阁”第九层。负责人:李果雄,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友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金兴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李大友,该公司经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友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