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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化州市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亚称、黄亚瑞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亚称,黄亚瑞,朱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土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亚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亚瑞,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建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化州市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亚称、黄亚瑞、朱建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黄亚称、黄亚瑞、朱建华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化州市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范围内建造的棚房、砖屋,将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告使用。二、被告黄亚称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清理在原告化州市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范围内的鱼塘,将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告使用。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执行工作量大,该案在短期内未能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执行工作量大,该案在短期内未能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恢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