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志、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刘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387号申请人: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北侧昭发大厦。法定代表人:郑朝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志,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负责人:童迎华。申请人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志、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申请人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申请人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昭发征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人海审 判 员 许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