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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符光发、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光发,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德高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特30号申请人符光发,男,生于1946年8月16日,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申请人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654885769。法定代表人蹇新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德高,男,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符光发、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德高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来专调字(2016)第049号调解协议。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为:经当事人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友好协议:一、乙方(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置押给甲方(符光发)“凤仪佳苑”的10套房屋经协商由丙方(刘德高)代偿160万元给甲方,该房屋收回(房号附退房清单)交由刘德高销售变现,销售款进入监管账户,优先拨付刘德高代偿给甲方的160万元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刘德高工程款。二、乙方应补偿给甲方的其他款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在本协议中执行,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三、上述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伍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住建局备案一份,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人符光发、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德高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符光发、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德高签订的来专调字(2016)第049号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符光发、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德高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来专调字(2016)第049号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