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辉与闫双平、张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闫双平,张金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17号原告:徐辉,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闫双平,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定州市西张谦村人。被告:张金楼,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审理原告徐辉与被告闫双平、张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光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