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辉与闫双平、张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闫双平,张金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17号原告:徐辉,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闫双平,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定州市西张谦村人。被告:张金楼,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审理原告徐辉与被告闫双平、张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光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