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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玉香、陆维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香,陆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99号申请执行人蔡玉香,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陆维荣,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蔡玉香与被执行人陆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维荣偿付申请执行人蔡玉香货款32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53%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蔡玉香与被执行人陆维荣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2700元。第一期由被执行人2016年10月15日,偿还申请人2000元,第二期开始由被执行人每个月15日前给付本金2000元,直至案款还清为止。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即有权按照原判决确定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减去偿还部分,就剩余部分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资料、查封资料、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第一期已经履行,剩余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