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3724号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7号。注册号:91450200765833928P。法定代表人蒋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住所地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3元,由被告XX负担。审判员 陈翰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彦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