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民初36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的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林秀娟,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西郊路**号*楼****楼。经营者:甄永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或简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权利人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原告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收录、放映以上权利人拥有的《爱情码头》、《你是我的唯一》、《其实我们都寂寞》、《寸草心》、《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策马奔腾》等7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使用(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4465号公证书中未在本次起诉主张的其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保留追诉的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在其经营场所的歌库中删除《爱情码头》、《你是我的唯一》、《其实我们都寂寞》、《寸草心》、《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策马奔腾》等7部音乐电视作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65.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就《你是我的唯一》、《其实我们都寂寞》歌曲提出的赔偿请求。原告中国音集协对其陈述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工商公示信息复印件、被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正版DVD封面、封底、内页、DVD光碟。证据4、(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3号公证书。证据3、4,证明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将对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起诉等的权利授权给原告。证据5、公证书【编号:(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4465号】,证明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复制、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证据6、收费标准公告,证明版权使用费“12元/天/终端”的法律依据。证据7、收据(NO.8101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发票号码:23579400),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场所消费300元+公证费用2500元为2800元,分摊到同批取证的118首作品,每首作品是23.7元,本案7首作品索赔165.9元。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法,故本院对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DVD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该专辑收录了演唱者为郑源的《包容》,郑源和储兰兰的《寒江雪》,演唱者为郑源的《爱情码头》、东方传奇的《寸草心》、徐一鸣的《爱情红绿灯》、郑东的《听我说亲爱的》、凤凰传奇的《策马奔腾》等卡拉OKMTV作品。2008年7月28日,孔雀廊公司与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孔雀廊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包括孔雀廊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授权中国音集协在上述权利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行使(其中复制权的授权仅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并且中国音集协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7月21日,孔雀廊公司出具《声明》,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7月28日。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中国音集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指派公证人员俞鼎轩和张宇辰,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育蔓于2014年11月22日进入位于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西郊路28号XXXXXX名称标识为“碧麗宫酒店时尚派对连锁KTV(西郊店)”的处所三层“305”房间(张宇辰对该处所门面及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现场监督郑育蔓进入该房间消费及现场取证的情况。公证人员首先对郑育蔓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郑育蔓在该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播放了118首歌曲,其中包括《爱情码头》、《你是我的唯一》、《其实我们都寂寞》、《寸草心》、《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策马奔腾》。郑育蔓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分别取得加盖有“时尚派对(碧丽宫店)收据专用章”印章的“收据”一张(编号:810110)及印有“时尚派对连锁KTV”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人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本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本公证书的附件。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4465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该处工作人员张宇辰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据”复印件、联系卡片复印件系现场取得原件后复印所得,原件均保存于原告处;证物袋所封存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拍摄后刻录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另查明,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7年7月19日。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取证消费支出12.71元(300元÷118首×5首=12.71元)、公证费105.93元(2500元÷118首×5首=105.93元)。经核对,被控侵权歌曲与原告提供的涉案歌曲画面是一致的。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就《你是我的唯一》、《其实我们都寂寞》歌曲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一、涉案作品的类型及其著作权人;二、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三、若构成侵权,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问题。一、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涉案MTV凝聚了在导演的统一构思下,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涉案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证实孔雀廊公司对涉案MTV享有著作权,故本院对孔雀廊公司著作权人身份予以认可。同时,原告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孔雀廊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MTV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在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性权利。二、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案中,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放映涉案MTV的行为经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放映行为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从其歌库中删除涉案MTV,停止侵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被告的档次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折合每首歌曲400元),对于原告中国音集协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中国音集协求被告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在涉案5首歌曲的维权中支付公证费105.93元、取证消费支出12.71元,该部分费用属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故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18.64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118.64元(2000元+118.64元=2118.64元)。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只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立即从其歌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爱情码头》、《寸草心》、《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策马奔腾》。二、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118.6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开平市三埠区碧丽宫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津晃审 判 员 林峻永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仲爱第9页共9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