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姜守国与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守国,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284号原告姜守国,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姜守国诉被告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守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守国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并出具了欠据。欠据中约定,于2015年3月底结清(拟从给王宝忠施工的工程款中解决),此前已陆续结清其中贰拾玖万元整,但其余二十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张江未到庭,无答辩。开庭审理时原告姜守国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身份。2、欠据一张。证明被告张江于2014年12月31日欠原告姜守国人民币50万元,2014年春节前抹账到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3万元(实际上给的未完工房屋),2016年2月张江直接打到原告卡中4万元,2016年7月通过铁西法院(2010)四西民执裁字156号-1号裁定书,从公主岭法院执行局执行12万元共计偿还29万元,尚欠21万元人民币,这次我主张起诉者剩余欠款21万元。利息部分原来没有约定,这是判决生效后按法律规定要求执行双倍利息。50万元欠条来源共3笔欠款:1、依据双方合同欠2012年-2014年三年工资转化的欠款28万元;2、2012年5月31日张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一直未还,至2014年12月331日,原欠条被被告张江收回,换的新50万元的欠条;3、为被告垫付各种费用2万元整,结算时计算到总欠条50万元中。因为之前偿还29万元(其中28万元为工资,其余一万元是两万元垫付款中的一万元,所以至今被告张江尚欠原告姜守国欠款21万元整)。3、聘任合同书,证明被告张江欠原告三年工资,之前约定工资很高,每年50万元,后被告说实际效益不好,三年共给28万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都计算到50万元欠条当中。被告张江未到庭,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张江向原告姜守国出具《欠据》一张,承认其“欠原告姜守国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债务关系事实,并承诺“待2014年末,不迟于2015年3月底前结清(拟从给王宝忠施工的工程款中解决)”,被告张江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庭审中,原告姜守国自行承认“2014年春节前抹账到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3万元(实际上给的未完工房屋);2016年2月张江直接打到原告卡中4万元;2016年7月通过铁西法院(2010)四西民执裁字156号-1号裁定书,从公主岭法院执行局执行12万元;共计偿还29万元,尚欠21万元人民币。这次我主张起诉这剩余欠款21万元。利息部分原来没有约定”,现因原告姜守国无法找到欠款人被告张江,欠款余额人民币210000元整被告张江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江向原告姜守国出具《欠据》一张,承认其“欠原告姜守国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债务关系事实,并承诺“待2014年末,不迟于2015年3月底前结清(拟从给王宝忠施工的工程款中解决)”并签名按手印,且有原告姜守国提供的《聘任合同书》、《借款协议》佐证欠款的来源和用途,故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姜守国自行承认借款人已经部分偿还借款后,欠款余额为人民210000元整。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欠据》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借款期间内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姜守国给付欠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1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姜守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张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立军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