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缪衢川、张慧芳与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衢川,张慧芳,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027号原告:缪衢川(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张慧芳(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7********),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0号6楼。法定代表人:沈鸿雁。委托代理人:王昌华,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衢川、张慧芳诉被告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缪衢川、张慧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衢川、张慧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衢川、张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缪衢川、张慧芳负担。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