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国田、朱海利、丁建江、淡春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国田,朱海利,丁建江,淡春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976号申请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煜,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尉,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郑国田,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海利,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建江,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淡春梅,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田、朱海利、丁建江、淡春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国田、朱海利、丁建江、淡春梅的银行存款315659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3156592元的财产。担保人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宁乡县金洲大道西168号的房屋(6层,建筑面积10270.51㎡,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金洲字第7110024**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国田、朱海利、丁建江、淡春梅的银行存款3156592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31565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人民陪审员 党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